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规范称董事不负责承担赔偿

发布: 2008-1-03 10:51 | 来源: | 查看: 0次

  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规范指引(草案)》称,保险公司可建立董事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对于董事来说,如果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保险公司章程,给保险公司和股东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指引将从明年5月1日起执行。

  草案明确规定,鼓励保险公司建立9至13名董事组成的专业、高效的董事会,每届董事会任期3年。

  草案规定,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一年内2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的,公司应当向其发出书面提示。董事在一届任期之内被2次提示的,公司应当给予其相应的处分。

  由于股东资质不符合要求、股权交易纠纷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可能导致董事会任期届满无法按期改选的,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前1个月向保监会报告。保监会可以委派监管人员作为会议观察员列席会议,但不得对会议讨论或决议事项发表意见,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记者 孟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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