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虞先生在上海购买了一款总售价为91500元的轿车,当时双方办好了保险等一系列手续,并签订了委托上牌协议书,授权该销售公司为其上牌,但一个星期后,虞先生仍然未能盼来爱车,原以为是上牌照时碰到困难,却在10天后才被告知该车在上牌途中发生故障,正停在销售公司待修。
这个消息无疑给了虞先生当头一棒,哪知更令人吃惊的情况还在后面。原来,销售公司上牌人员在上牌途中发现车子漏机油,于是开到了一个社会维修厂查找原因,在未经授权下社会维修厂的修理人员擅自开缸检验,发现车辆发动机损坏,轴承也断了。上牌人员马上联系当地的品牌4S店来维修,但由于按规定新车在保修期间是不允许非品牌维修单位擅自开缸的,所以4S店出具了拒保修理单,这下等于关闭了去原厂调换或维修的大门。销售公司答应虞先生买一个原厂产的发动机来调换修理,但虞先生认为这样好比自己花新车的价钱买了辆二手车,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于是要求退车。而销售公司以“此车保险等手续已办,退车会影响到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车,只答应维修。
经多次协调,最终由经营者负责去生产厂家为汽车更换发动机,并免费为消费者提供价值为2040元的汽车装潢,一次性补偿消费者人民币2000元,双方就此握手言和。
点评:
目前汽车消费领域日趋火热,引申出来的消费纠纷问题也逐渐呈上升趋势。本案中的这个事例属于比较特殊的情况,但对消费者如何防患于未然有提醒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消费者就上牌事项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汽车销售公司理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其职责,给消费者造成了重大损失后,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江南时报》 (2008-08-19 第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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