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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拖延答复时间 被判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 2008-11-21 09:31 | 来源: | 查看: 0次

       今年4月,成都市民张小姐因车辆被盗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理赔材料,保险公司却迟至9月才答复暂不理赔。一气之下,张小姐决定到法院讨要说法。11月19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一审认定保险公司收到理赔材料后拖延答复时间属违约行为,故要求其向张小姐支付保险金。

       张小姐告诉记者,她于去年5月买了辆三菱越野车,购车次日即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购买了包括全车盗抢损失险在内的各种车险,“保险金额为我的购车原价335800元,绝对免赔率20%。”

       今年1月19日中午,张小姐丈夫驾车来到一家汽车美容服务部要求清洗汽车。停好车后他将车钥匙交给工作人员,约好当晚凭美容服务部开出的取车牌取车。当晚20时左右,张小姐夫妇前去取车时发现汽车被盗,于是夫妻两人当即向派出所报案并通知了保险公司。

       对此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张小姐与汽车美容服务部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车辆被盗损失应由汽车美容服务部承担,“尽管如此,我们仍然积极配合张小姐处理此事,我认为公司已经尽到义务。”据介绍,保险公司4月18日签收了张小姐提交的索赔材料,但直至9月5日才将暂不予理赔的决定告知张小姐。

       “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相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是否理赔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从本案来看,涉案保险公司显然存在不及时理赔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青羊区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向张小姐支付全额保险金26864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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